.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2民初23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众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古店镇马站村208国道中石化加油站旁”解放欧曼服务站”门市。
法定代表人:焦富强。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众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