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84号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李海凤,分别为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平乡县裕民儿童用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
经营者:董志鸿,男,汉族,1990年4月27日生,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平乡县裕民儿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430417026.7“童车(283宝马摩托车)”。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