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428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高新区石桥高凯利理发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魏家路32号楼38号“尚艺发社”。
经营者:高凯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高新区石桥高凯利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