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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一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379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一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高一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37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卫、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一青,女,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一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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