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751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张淑娟服装商行,经营场所:中国小商品城篁园服装市场Y1-0829A号商位。
经营者:费正良,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告:龚华丽,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费正良、龚华丽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