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9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唐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德慧,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住所地四川省鱼塘镇希望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雷震,总经理。
被告:市中区衡溪百货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营者:李亚飞。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泸川酒厂、市中区衡溪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