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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29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泸川酒厂,市中区衡溪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9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唐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德慧,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住所地四川省鱼塘镇希望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雷震,总经理。

被告:市中区衡溪百货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营者:李亚飞。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武城贝州酒业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泸川酒厂、市中区衡溪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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