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德城区鲁阵烧烤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东路***号*CG。
经营者:谢洪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女,该店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鲁阵烧烤店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鲁阵烧烤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德州市德城区鲁阵烧烤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州市德城区鲁阵烧烤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德州市德城区鲁阵烧烤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