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2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洲,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青青百货电影院店,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大道文化综合楼*楼,注册号500236605076565。
经营者:刘长容。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青青百货电影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