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6民初9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王秀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颜厝好运来购物店,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上洋村下陈社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C3J573。
经营者:黄辉玉。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龙海市颜厝好运来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龙海市颜厝好运来购物店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