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陵区好易多超市,系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李典镇新坝村三组,现经营场所地址为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新坝江扬路。
经营业主:范如华,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62********,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新坝村前进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柏轩,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超市经营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陵区好易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陵区好易多超市于2018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广陵区好易多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陵区好易多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上诉人广陵区好易多超市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