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91号原告:黄星云,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芝、孙泽玲,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译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崔武强。
原告黄星云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广州译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云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广州译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星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