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627号原告:佛山市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百安南路278号之1。
法定代表人:张颖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克萨贝奇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星光联盟-LED照明灯饰博览中心10FA07-15号。
经营者:周利生。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铂澳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三路*号之**幢第*层。
经营者:余新微。
被告:余新微,女,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佛山市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克萨贝奇照明门市部、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铂澳照明电器厂、被告余新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55××××.X)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佛山市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佛山市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