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65号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磐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祝大鹏。
被告:瑞安市双帅鞋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经营者:祝大鹏。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磐聚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双帅鞋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73376.2、名称“鞋带”】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