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3971号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凤,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淘气孩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经营者:路丽英,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乐堡公司)与被告平乡县淘气孩儿童玩具厂(以下简称��气孩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智乐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凤到庭参加诉讼,淘气孩玩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乐堡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淘气孩玩具厂:1.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智乐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
事实与理由:案外人王志光于2014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童车(283宝马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41××××.7。
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2015年6月15日,专利权人王志光将��专利许可给智乐堡公司使用,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
智乐堡公司发现淘气孩玩具厂经营的阿里巴巴网上店铺“平乡县淘气孩儿童玩具厂”销售与专利产品相同外观的儿童电动摩托车,侵害了智乐堡公司的专利权;
智乐堡公司公证保全了该网上店铺页面情况及2017年5月31日自该店网购、2017年6月5日收取被诉产品的行为过程。
淘气孩玩具厂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使得智乐堡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为维护智乐堡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淘气孩玩具厂未作答辩。
案件情况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
 
 
 童车(283宝马摩托车)
 
 
 
 
 专利号
 
 
 ZL201430417026.7
 
 
 
 
 专利权人
 
 
 王志光
 
 
 
 
 独占许可实施人
 
 
 智乐堡公司(期限:2015年6月15日-2024年10月28日)
 
 
 
 
 专利缴费情况
 
 
 最新一期年费缴纳日2017年10月30日
 
 
 
 
 设计要点
 
 
 产品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
 
 
 
 
 评价报告
 
 
 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对比(详见附件一、二)相同点
 
 
 不同点
 
 
 
 
 1.两者都由车头、车身、车轮组成,且各部分的组成、整体布局、比例关系基本相同;

 2.两者的车头均由车罩、后视镜、车把组成,前罩从侧面看似鸟嘴形,并向后下方呈长方形延伸至车中部形成左右护板,前罩上方是倒三角形板,罩正面有对称的多边形图案;
后视镜为五边形;
车把都为圆柱平把,外端凸出,内端凹进;

 3.两者车身部分的油箱伸出一长条形壳体���车座前下方,上表面长条区域有圆形盖;
车身鞍座俯视图看均是由窄向后弧线变宽,形成倒梯形凹槽,后座为倾斜的梯形状,后座两边是“U”形扶手,后座下方有一方形号牌板,驾驶座和后座下方是近似梯形护板;

 4.两者均是长筒形排气筒斜置于后轮右侧,前轮覆盖有弧形挡泥板,后轮侧面有链条板,隔板后侧链接两个辅助轮。

 
 
 被诉侵权设计前进/后退转换开关的上方没有三档变速开关。

 
 
三、被诉侵权行为及证据行为类型
 
 
 证据
 
 
 
 
 制造、
 销售
 
 
 1.(2017)粤广广州第117804号公证书(卖家“平乡县淘气孩儿童玩具厂”,商品信息“新款宝马儿童电动车男女宝宝可坐双座大号越野摩托车批发一件代发,颜色白色”,订单编号24446971440787170,全峰快递运单编号724048781482);

 2.(2017)粤广广州第117805号公证书(全峰快递运单编号同上);

 3.公证封存实物及英文版安装说明书。

 
 
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损失类型
 
 
 证据(或依据)
 
 
 
 
 经济损失
 
 
 法定赔偿
 
 
 
 
 合理开支
 
 
 1.公证费发票(本案及另五案每案公证费1100元);

 2.公证封存实物购买费用308元。

 
 
五、其他淘气孩玩具厂为路丽英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注册日期2014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儿童玩具、儿童自行车、三轮车、活力车生产、销售。
淘气孩玩具厂在www.1688.com网站开设的网店公示其工商注册信息、产品信息等,记载其主营产品童车、配件、滑板车,经营模式生产加工,工艺类型其他玩具加工,加工方式其他,厂房面积6000平方米,员工51-100人;
品牌beierjia,货号3156,商品经3C认证,颜色白色、红色、蓝色,价格视起批量设置不同的价格,自258至268元不等,超过5000辆可售。
裁判结果权利状态。
王志光是ZL20143041××××.7“童车(283宝马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王志光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智乐堡公司实施本案专利,智乐堡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设计对比。
被诉侵权设计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产品均是童车,属同类产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不同点仅在前进/后退转换开关的上方三档变速开关的有无,该不同点属细微差别,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及认知能力判断,难以认为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二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行为认定。
淘气孩玩具厂在1688网站经营的店铺销售了被诉产品,有(2017)粤广广州第117804���117805号公证书以及公证封存实物为证;
上述公证书显示淘气孩玩具厂店铺网页信息表明其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并注明了加工方式、工艺类型、厂房面积、员工、主营产品品牌及货号、规格等具体信息。
1688网作为大型进出口贸易网络交易平台,在该平台设立店铺的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均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查,网站公示相关店铺的信息具有一定权威性,结合淘气孩玩具厂的经营范围包括儿童玩具、儿童自行车、活力车等生产、销售,在淘气孩玩具厂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且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智乐堡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达到“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可认定智乐堡公司关于淘气孩玩具厂存在制造、销售被诉产品行为的指控成立。
侵权责任。
淘气孩玩具厂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智乐堡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淘气孩玩具厂为生产经营之需,应保有库存产品,需予以销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均无证据证实,也无专利许可费予以参照适用,根据涉案专利类别为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产品是童车,该类产品的外观对消费者选择此类产品存在重大影响,故产品外观在实现整款产品的市场利润时发挥主要作用;
淘气孩玩具厂系在淘宝开设网店进行销售,影响面广,综合考虑淘气孩玩具厂的侵权行为性质、规模和情节,以及智乐堡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如确已发生的侵权产品购买费、需在多案中��以分摊的公证费,酌情确定淘气孩玩具厂赔偿智乐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40000元。
智乐堡公司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平乡县淘气孩儿童玩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专利名称为“童车(283宝马摩托车)”、专利号为ZL20143041XXXX.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平乡县淘气孩儿童玩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0元;
三、驳回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690元,平乡县淘气孩儿童玩具厂负担16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