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240号原告:王旭华,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任丘市瑞华星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华,河北宾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晨朗水暖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青塔乡边各庄村。
经营者:崔旭东,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辉,男,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兰档,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旭华与被告任丘市晨朗水暖器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旭华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旭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旭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