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2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明伊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东路226号。
经营者:岳芳英,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谢公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兴市宜城街道明伊眼镜店(以下简称明伊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仁眼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1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伊眼镜店以与被上诉人明仁眼镜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21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明伊眼镜店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宜兴市宜城街道明伊眼镜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上诉人宜兴市宜城街道明伊眼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