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117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孔城镇好又多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三里街。
经营者:汪灵敏。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桐城市孔城镇好又多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桐城市孔城镇好又多购物中心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 审 判 员 陈澜竞 审 判 员 侯永言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甘 丹 书 记 员 刘 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