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007号原告:永清县冀顶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刘街乡渠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广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峰,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金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316号9幢5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薛爱青,总经理。
原告永清县冀顶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金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永清县冀顶塑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3���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清县冀顶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冀顶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清县冀顶塑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