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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佳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河南奥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鼎益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128号
案件名称郑州佳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河南奥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鼎益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佳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奥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鼎益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128号原告:郑州佳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60号楼2单元7层764号。

法定代表人:柳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胜,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奥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1号天荣汽配城B22-9、10。

法定代表人:赵振兴。

被告:河南鼎益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东2幢1层1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兴。

原告郑州佳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奥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鼎益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郑州佳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因被告已在其经营场所停止使用与原告“滴滴修车”商标相近似的字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佳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佳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郑州佳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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