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9民初4593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源,委托代理人刘哲、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欧德门窗经营部,经营者邹茶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欧德门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欧德门窗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萧山欧德门窗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