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26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佳颖,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苏购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号。
经营者:陈智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齐欣,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店员工,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苏购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苏购百货超市店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