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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中奥印业有限公司、陈体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327刑初286号
案件名称苍南中奥印业有限公司、陈体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苍南中奥印业有限公司,陈体行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27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苍南中奥印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61349442J,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东昌路124-172号第三幢,法定代表人陈体行。

诉讼代表人叶友汪,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系被告单位员工,住苍南县。

被告人陈体行,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系苍南中奥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被传唤,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其博,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8]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苍某中奥印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体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苍某中奥印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叶友汪、被告人陈体行及辩护人董其博,证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9日10时许,一男子(身份不明)在被告单位苍某中奥印业有限公司内未出示合法授权文件,委托被告人陈体行制造假冒的“3M”牌车身反光贴商标标识。

被告人陈体行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合法授权下接受此委托,在苍南县龙港镇东昌路124-172号第三幢苍某中奥印业有限公司内制造假冒的“3M”牌车身反光贴商标标识。

2017年7月3日,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苍某中奥印业有限公司内查获假冒的“3M”牌车身反光贴商标标识1170000只。

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陈体行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

另查明:“3M”商标已在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482818号,注册人为3M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7类):半成品合成树脂;

塑料条;

非包装用塑料膜。

经比对,涉案的反光标贴“3M”商标与3M公司的“3M”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关某、苏某的证言,检查笔录,“3M”车身反光贴,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及相关证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营业执照,组织代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苍某中奥印业有限公司无视国法,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1170000件,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体行系苍某中奥印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体行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特征,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关于自首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体行在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陈体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苍南中奥印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陈体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3M”车身反光贴117万只,棍筒印刷版三只,予以没收。

以上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雪雪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人民陪审员  李发奖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政?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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