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80号原告:姚俊,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翰捷,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新绿周小吃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纺织路华罗利广场*层*******号。
经营者:李韬。
原告姚俊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新绿周小吃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姚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注册了“周水茶铺”商标。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原告的涉案第13957525号“周水茶铺”注册商标,作出了商评字(2017)第000016634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因此,原告姚俊目前并不享有涉案第13957525号“周水茶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能主张该项诉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额退还给姚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