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01号原告:高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孙荣泉,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许蓓芳,女,汉族,1974年10月14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孙荣泉、许蓓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