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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织里高旺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大统华服饰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81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织里高旺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大统华服饰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州织里高旺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大统华服饰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1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佳颖,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高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河西新村7幢7号。

法定代表人:顾冠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大统华服饰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429号。

经营者:杨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高旺服饰有限公司、南京大统华服饰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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