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民终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众万加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怡安苑*期***楼。
主要负责人:黄细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众万加百货商场(以下简称众万加商场)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9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众万加商场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
作为上诉人,众万加商场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众万加百货商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