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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海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436号
案件名称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海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海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436号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伍志徵,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市海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辜元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海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1019××××.2、名称为“抽屉滑轨快装调节机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2018年3月5日,东泰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其起诉状中所列的原诉讼请求第3项“判令海徽公司赔偿东泰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变更为“判令海徽公司赔偿东泰公司经损失5000元”,并将原诉讼请求第4项“判令海徽公司赔偿东泰公司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以及公证费用)合计50000元”变更为“判令海徽公司赔偿东泰公司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以及公证费用)合计3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同日,东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泰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东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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