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436号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伍志徵,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市海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辜元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海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1019××××.2、名称为“抽屉滑轨快装调节机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2018年3月5日,东泰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其起诉状中所列的原诉讼请求第3项“判令海徽公司赔偿东泰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变更为“判令海徽公司赔偿东泰公司经损失5000元”,并将原诉讼请求第4项“判令海徽公司赔偿东泰公司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以及公证费用)合计50000元”变更为“判令海徽公司赔偿东泰公司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以及公证费用)合计3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同日,东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泰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东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