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16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高得宝水暖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联村。
负责人:徐加平,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普新洁具经销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洁具交易区*排*****号。
经营者:张辉。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高得宝水暖洁具厂、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普新洁具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