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7206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XXX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荣,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贤光,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上海新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文贤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