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145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鹏达文具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公路平地路段南43号广东中大小商品城2号楼132号铺,注册号440682601838340。
经营者:胡瑞琴。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鹏达文具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鹏达文具用品经营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鹏达文具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