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1752号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隔坑村。
法定代表人:陈润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向功,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向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