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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财广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6刑初10号
案件名称梁财广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财广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6刑初1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财广,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宗新,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财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财广及其辩护人李宗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梁财广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华天路十巷19号地铺开设一地下作坊,专门生产仿冒的“九阳”牌豆浆机,聘请了同案人胡某、谢某(已判刑)等人进行加工,梁财广先从佛山市顺德区格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购买白某,由谢某先将白某运回来,然后由谢某、胡某等人在白某上贴好“九阳”商标,之后进行包装打包,然后再由梁财广进行销售。

2014年6月19日,行政执法人员对上述作坊进行检查,当场缴获假冒“九阳”牌豆浆机300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8300元)、标有“倍浓植物奶牛+图形”豆浆机白某100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900元)和作案工具一批。

上述作坊被查后,梁财广将制假窝点转移,并于2014年9月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龙涌龙沙路池沙坊46号重新开设一地下作坊,胡某、谢某等人又继续为梁财广生产假冒“九阳”牌豆浆机。

2014年11月18日,民警在顺德区容桂街道龙涌龙沙路池沙坊46号作坊缴获假冒“九阳”牌豆浆机197台、贴有“九阳”字样的标签11000张、贴有“九阳”字样的合格证500张、使用说明书2300本、产品宣传册300本、外包装纸箱490个(上述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4588元)以及刷标机2台、空气压缩机1台、丝网印版1块。

经“九阳”商标所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上述查获的豆浆机、标签、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宣传册和外包装纸箱均非其公司授权生产,属于侵权产品。

综上所述,被告人梁财广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数额为人民币311788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

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

抓获经过;

户籍材料;

缴获经过;

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

通话记录;

送货单;

商标注册证;

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财广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财广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梁财广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2014年6月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14年9月份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财广2014年9月份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财广2014年6月份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财广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财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但指控属情节特别严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财广2014年6月份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采纳被告人梁财广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财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伟民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关贝娴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滢芬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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