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184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镇东亚村委会石桥头(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志鹏,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启锋,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岱霖,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坤,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志鹏、冯启锋、李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科见审 判 员 刘爱华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秀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