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74号原告:孔玮,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易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灯贸中心C区北115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虎。
原告孔玮与被告盐城易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孔玮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