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110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正兴,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汝东军,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凡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耀光。
被告:福建食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雅雅。
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凡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福建食友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近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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