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3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丽邦橱柜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华北城D区26栋109号。
经营者:胡海军,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丽邦橱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人民陪审员 徐有芬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