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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宁敬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2265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宁敬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宁敬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226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宁敬彩,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宁敬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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