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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裴婷婷麻辣烫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239号
案件名称239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裴婷婷麻辣烫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裴婷婷麻辣烫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39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650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裴婷婷麻辣烫小吃店。

经营者:孙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芳,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裴婷婷麻辣烫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将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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