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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22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22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经济开发区溢红路139号。

负责人:谢生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相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周毅,总经理。

被告一、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相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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