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民初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河南明治律师事务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峰桥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红宇。
被告:郭红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峰桥超市有限公司、郭红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