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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梅与义乌市瑞冲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177号
案件名称苏梅与义乌市瑞冲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梅,义乌市瑞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77号原告:苏梅,女,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喜,杭州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瑞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士冲。

原告苏梅与被告义乌市瑞冲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2020××××.2、名称为“改进的排片型锁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

2018年3月16日,原告苏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壹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苏梅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同日,原告苏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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