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77号原告:苏梅,女,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喜,杭州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瑞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士冲。
原告苏梅与被告义乌市瑞冲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2020××××.2、名称为“改进的排片型锁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
2018年3月16日,原告苏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壹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苏梅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同日,原告苏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