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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蝶妆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689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蝶妆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蝶妆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6893号原告广州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H。

法定代表人梁伯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蝶妆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环镇路271号A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8K。

经营者郑壮新。

原告广州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蝶妆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蝶妆电子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广州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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