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87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0(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艳娥,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娥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1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