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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杨艳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287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杨艳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杨艳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87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0(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艳娥,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娥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1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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