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渝中区方超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
经营者:郑胜军,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亚军,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渝中区方超文化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渝中区方超文化用品商行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渝中区方超文化用品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渝中区方超文化用品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渝中区方超文化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