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91号原告: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丹江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洪树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霞,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3301-A。
法定代表人:李淑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女,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巨昆,天津巨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