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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全与临沭县柳之韵工艺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73号之一
案件名称张志全与临沭县柳之韵工艺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志全,临沭县柳之韵工艺品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龙华后园花卉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73号之一原告:张志全,男,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曹庄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艳,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柳之韵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王贵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济南瑞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龙华后园花卉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赵晓亮。

原告张志全与被告临沭县柳之韵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龙华后园花卉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临沭县柳之韵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对涉案名称为“柳编花篓”(专利号:ZL201530050338.3)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临沭县柳之韵工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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