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08号原告:李科洪,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宇昌食品批发部,经营地址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南园街码头综合批发市场马头工商所旁,经营者蒋文波。
被告:沂水县龙家圈鲁兴食品厂,住所地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黄桂山,总经理。
原告李科洪与被告郯城县宇昌食品批发部、沂水县龙家圈鲁兴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科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