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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亿盛客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83民初2615号
案件名称2615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亿盛客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市亿盛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3民初26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亿盛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浦路125号1号楼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D。

法定代表人:魏晶晶。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亿盛客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PAULFRANK”(大嘴猴)是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授予原告,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并授权原告有权将其所获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有限期至2030年2月28日。

2016年7月1日,原告将上述所获权利授权给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PAULFRANK”(大嘴猴)品牌进行维权等,包括签署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等,授权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故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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