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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辉、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民终96号
案件名称梁辉、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辉,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终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辉,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柳晓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委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梁辉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严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梁辉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一)网易严选公司不是《网易严选服务协议》的当事人,其与梁辉之间并未订立仲裁协议,本案纠纷应当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解决。

1.《网易严选服务协议》第一段即明确表明该协议系用户与网易严选平台之间的协议,而网易严选平台的运营者系杭州网易妙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妙得公司),并非网易严选公司,故该协议包含的仲裁条款并不能约束本案双方当事人。

2.《网易严选服务协议》第三条第1���表明网易严选平台仅是为用户提供获取商品和服务信息、就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并非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或销售方,平台上所有商品和服务由商家向用户提供。

因此,“网易严选服务”本身并不包括提供商品,用户与商家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与网易严选平台之间则是平台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发生于用户和作为商家的网易严选公司之间,不属于“用户在使用网易严选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

(二)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制造并销售侵权产品,因该行为所引发的纠纷并不属于《网易严选服务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

网易严选公司辩称:(一)本案存在三方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网易妙得公司确系网易严选网站平台的运营方和ICP备案方,其虽不提供商品,但涉案交易过程系在该平台完成,当然应遵守平台的相关约定和规则。

(二)《网易严选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的主体为“网易公司”,而网易妙得公司和网易严选公司均为网易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梁辉在使用涉案平台时显然与网易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其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于“用户在使用网易严选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当然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现有生效法律文书均已确认用户在网易考拉等平台购物所发生的纠纷应提交仲裁,相关仲裁条款有效,本案应当遵循先例,驳回梁辉的起诉。

一审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网易严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ZL201530547733.2号“波浪斜纹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

2.网易严选公司赔偿梁辉损失50万元;

3.由网易严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网易严选公��提交的(2017)浙杭东证字第22126号公证书显示,用户在涉案网易严选网站购买商品时需阅读并同意《网易严选服务协议》后方可付款,且《网易严选服务协议》第六条第8款约定“如用户在使用网易严选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应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梁辉在网易严选网站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视为已经与网易严选公司就涉案纠纷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且协议条款选择的仲裁机构明确,属于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因此,梁辉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应驳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梁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梁辉以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网易严选公司提起诉讼,并通过使用网易严选平台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

梁辉在进行上述公证购买过程中,同意接受《网易严选服务协议》。

该协议第六条第8款约定,如用户在使用网易严选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应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梁辉使用网易严选服务固然应受该协议约束,但对该协议的上述约定不应作过于宽泛的理解。

本案中,梁辉系以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权利基础,向网易严选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涉案侵权纠纷并非源于在订立、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所涉争议,可能产生的专利侵权责任并不以该买卖合同为基础和前提,亦不存在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相竞合的情形。

梁辉订立买卖合同只是出于公证保全侵权证据所需,该合同并非侵权纠纷发生的实质原因。

故涉案协议所约定的“使用网易严选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限于因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及可能与之相竞合的侵权责任纠纷。

而涉案侵权纠纷不属于上述纠纷,因此不应为《网易严选服务协议》所涵盖和约束。

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梁辉有权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

因网易严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梁辉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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