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153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拱北常安书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莲花路251号5号铺。
经营者:钟常安,男,汉族,1953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共和区。
委托代理人:黄群爱,女,汉族,1957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共和区。
系被告经营者妻子。
委托代理人:谢永胜,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系被告经营者女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拱北常安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